為從源頭加強管理,確保農民工工資保障落實到位,現就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條款,進一步強化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含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合法分包專業承包企業,進場時已辦理施工總承包范圍內項目驗收交接撤場的,專業承包企業履行相關文件規定和本文施工總包單位職責;未交接撤場的按照施工總包單位的分包單位管理和履責)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通過我市勞務用工信息信息管理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也必須納入用工實名制信息系統管理。未訂立勞動合同、未在勞務用用工信息平臺進行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各級主管部門一經發現場內施工人員沒有實名登記或沒有當天系統考勤記錄的,立即對項目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等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動態扣分。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該審核工作至少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并簽名確認,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農民工工資支付表中農民工的人數、姓名、工種等應與實名制系統的錄入登記記錄一致,與工人進場三級安全教育一致,與班前安全生產教育一致;在檢查時任何一個環節、一個人的信息不符,可以按照未實行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或相關規定處理。
二、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分包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項目負責人和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足額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三、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簽訂的合同專用條款中,必須約定人工費用比例以及撥付周期等,并將人工費足額劃付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合同應明確足額發放工人工資的形式、方式、數額等內容。人工費不足以支付工程進度當月或工程進度截止前所需工資表工資費用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墊付,施工總承包單位無法墊付的,由建設單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墊付。如已簽訂合同中無上述內容的,應當采取簽訂附加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建設單位依法與專業承包企業直接簽訂合同的,參照上述要求執行,建設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專業承包單位按月足額支付工人工資。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包括工地所有大門口、宿舍門口、飯堂門口、辦公室門口、工人工資公示欄、宣傳欄等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告示牌應明示下列事項:(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五、根據有關文件精神,《保障農民工工資條例》第55條第三項、第56條、57條涉及的違法行為,由具有監管職責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查處。
六、韶關新區、華南裝備園,各縣(市、區)住建主管部門,市質安中心、市市政管理中心要督促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等各方主體必須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及實名制管理等要求。結合春節后復工,如在節后復工檢查中發現未落實上述各項工作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得復工,待整改完畢后方可復工。同時針對逾期未改正的,將采取動態扣分、約談、通報、行政處罰、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等各項措施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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