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適用于銀川市建設領域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規定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筑業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含項目管理人員)的從業、培訓、技能、權益保障、誠信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規定》明確工地實名制管理的主要內容為建筑工人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工地門禁系統安裝聯網情況、身份信息采集錄入情況、從業信息記錄和輸入情況、工人銀行卡辦卡情況、安全教育情況、工資支付名冊和銀行流水、工程款與工資分賬管理情況、按月撥付建筑工人工資的情況、銀行代發工人工資情況、維權公示情況、項目施工現場農民工工資支付辦公室及勞資員組建公示等情況。
建筑工人實名制考勤管理的落實情況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同時作為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評選的必要條件。
未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和基本安全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施工現場。政府投資或政府相關部門代建的項目,要對實名制管理和保障工資支付工作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扣除企業誠信分100分。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要求把建筑工人考勤情況上傳監管平臺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分賬管理的;
(四)施工單位弄虛作假,把未實際參與項目施工作業的人員編入工資支付列表的;
(五)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六)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七)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八)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九)施工總承包企業無故未按月支付工人工資的;
(十)分包企業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十一)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對其建設項目責令限期改正,并由相關部門予以聯合懲戒;屬于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提請市政府對項目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約談、問責。
(一)建設單位未按月及時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進度款中建筑工人工資用的;
(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款憑證、工資支付流水等有關資料的;
(三)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規定》要求建設單位應與建筑企業以合同方式約定項目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督促建筑企業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工作要求,為建筑企業實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分項工程,分包作業的工人要服從總承包企業的統一管理。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切實落實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在施工現場配備專(兼)職勞資員,負責對入場工人身份信息采集核實和數據維護,對勞動合同、工資卡開辦、月考勤數據和工資數額及工資支付臺賬等進行管理,并將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實時、準確、完整上傳至寧夏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
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時要及時組建包括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勞務單位負責人、勞資員、工人代表為成員的實名制管理和保障建筑工人工資支付領導機構,協調處理施工項目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各項工作。發生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妥善處理。
建筑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安裝進出場工地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對建筑工人全員進行電子考勤。建筑工人要自覺進行考勤,實名制綜合信息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建筑工人勞資糾紛的依據。
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所屬項目分包單位勞務用工的監督管理,項目勞資員要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對工資花名冊中未報總承包企業進行實名制登記管理、亦未進入現場實際工作的人員不予發放工資。
施工總承包企業宜以施工項目開設工人工資專用賬戶,并攜帶開戶信息資料到行業主管部門對專用賬戶進行登記。實行建筑工人工資與工程款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帶發工資制度、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編制建筑工人工資花名冊,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在月底把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企業。總承包企業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后,提交給建設單位核撥完成工程量中的建筑工人工資。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總承包企業已完成工程量中建筑工人工資的審核,并撥付于工人工資專用賬戶。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銀行流水賬目)。
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進出口、工人生活區等顯著位置設置“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勞務用工專管人員聯系方式和建筑工人維權監督舉報電話等相關信息。
總承包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后3個工作日內將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信息報送至寧夏建筑工人實名制平臺。分包企業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后2個工作日內,向總承包企業核實報送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建筑工人用工信息發生變化的,總承包企業應在1個工作日內在實名制平臺更新信息。
對一些因受地理條件限制無法安裝門禁系統的項目,可以采取手動的方式,在每月5日前將該項目工人上月出勤情況、工資支付情況錄入到寧夏建筑工人實名制監管平臺。
建設單位、監理企業應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施工企業未落實實名制管理,應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報送項目所在地的行業主管部門。
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企業和項目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專項檢查。
檢查可按比例抽查部分企業;對企業的檢查,可按比例抽查部分項目;對項目的檢查,可按比例抽查部分工人(含項目管理人員);檢查抽查的企業、項目、工人實名制落實情況可代表整體實名制工作的管理情況。
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及個人對實名制管理及工資支付工作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對企業和個人列入失信扣分通報,或移交人社部門立案處罰。
行業主管部門每年第一季度將根據上一年度企業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情況進行評選,被評為市級優良的企業予以相應誠信加分獎勵。
建筑工人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材料等舉證責任;不提供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報人社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單位或個人惡意欠薪、惡意討薪、圍攻執法檢查人員、采取非法手段要脅,來實現討薪目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屬黑惡線索的按有關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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