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提出工資性工程款應按月?lián)芨丁9べY性工程款撥付數額應當保證足額支付建筑工人工資。
《辦法》提到,施工企業(yè)應依法與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實名制登記的建筑工人不得進場作業(yè)。施工企業(yè)應委托銀行按月發(fā)放建筑工人工資。實行建筑工人工資“月清月結”。每月20日前,開戶銀行應將建筑工人工資一次性轉入建筑工人工資卡,并以手機短信形式告知本人。施工企業(yè)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和工資支付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后至少3年。
此外,《辦法》還提出,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資性工程款導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資,施工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guī)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現(xiàn)場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fā)討薪等,其單位和個人列入鄭州建筑市場誠信建設“黑榜”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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