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嚴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一)全員實施實名制管理
凡是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建筑工人應全部進行實名制登記考勤。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不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專業承包、分包企業等),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規定予以處理。加強關鍵崗位人員考勤監管,嚴格按照《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等規定執行。在加強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總監到崗履職監管的基礎上,不斷強化其他關鍵崗位人員考勤監管。
(二)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封閉管理
項目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施工現場有多個過人通道的,必須在每個通道安裝考勤及門禁設備。實行門禁與考勤聯動,建筑工人應嚴格通過實名制系統考勤進入施工現場,未實施考勤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大中型工地(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中的劃分標準執行)應在門禁處配備保安等專職人員,對工人考勤進行管理監督。對無特殊原因未實施封閉的工地,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規定進行處罰,且視同未落實實名制管理,依法予以處理。
(三)制定并報備內部管理制度
各施工、監理企業應建立實名制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項目實施實名制管理的要求,必須要有對實名制落實不到位項目的項目部、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勞資專管員等責任人的懲處措施。海建集團、中建集團、中交集團、中國鐵建、中國中鐵、上海建工等大型企業應帶頭落實。各相關企業以企業為單位在2022年7月15日前將各自的內部管理制度掃描上傳至實名制監管系統。逾期未上傳或沒有制定獎懲措施的,住建部門將其作為嚴管對象。
各施工企業應自行對勞資專管員開展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上崗。施工現場的關鍵崗位人員全員應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企業組織的實名制管理培訓,并留存相關培訓記錄。
(四)建立實施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度
施工企業未對入場工人進行登記考勤,關鍵崗位人員到崗考勤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責令其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應及時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未報告的,依法依規追究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或者有關規定撥付人工費的,未按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施工企業應及時向住建部門報告。對已報告的,相關部門及時督促建設單位整改,建設單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予以處理。
建設單位未及時撥付人工費,施工企業未實行工資代發、未落實實名制管理的,監理單位應責令其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已報告的免除監理單位該項監理責任,未報告的依法依規追究監理單位相關責任。
(五)實行末位檢查制度
各市縣(區)、園區轄區內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勤率不達標且排名后20%的項目,以及施工合同額2500萬及以上,每月工人日均考勤人數排名在所有該類規模項目后10%的項目,屬地住建部門將其列入必檢范圍,且應在次月完成檢查。對于施工合同額2500萬以下的項目,屬地住建部門應每季度開展不少于一次檢查。
(六)公開通報曝光違法違規行為
實名制管理中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由海南省住建廳向其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1.政府投資及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含代管、代建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通報至上級主管部門;
2.對于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屬于中央企業、建筑集團下屬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推送其總部、并抄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省內外特級施工總承包企業、甲級資質監理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抄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其他外省入瓊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抄送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3.通過政府網站、公眾號、報紙等媒體進行曝光。
二、切實落實屬地主管部門監管責任
(一)建立通報制度。各地住建部門應建立本轄區實名制落實情況定期通報制度。通報內容應包括設備安裝、工人考勤、項目管理人員考勤情況,問題項目及查處情況等內容。通報應發至各在建工地,在互聯網上公開,并抄送省住建廳。
(二)建立查處情況反饋制度。各地住建部門每月向省住建廳報送本月的實名制查處情況,反饋自查、省住建廳及其他部門交辦的實名制問題項目的查處情況。填寫查處情況表(詳見附件1)于次月的5日前報送省住建廳。
(三)建立督促問責制度。對工人考勤日均人數、管理人員平均考勤率連續兩月排名位于所有市縣后三位的住建部門,通報其市縣政府,連續三月排名位于后三位的住建部門,通報其市縣政府的同時,抄報相關省領導、省根治欠薪領導小組辦公室。長期排名處于末位的,提請相關部門問責。
(四)加強服務指導。工程項目若處于基礎施工,收尾階段,以及發生停工、中止、完工等工程狀態變化的,施工單位應及時在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中提交調整工程狀態申請。屬地住建部門要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狀態調整審核。各地住建部門應對外公布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專門負責處理用工人數校核、工程狀態調整審核、實名制管理政策宣貫解釋等工作,并嚴格在規定的時限范圍內完成事項辦理。
三、加強省級指導督查
(一)加強督辦指導。省住建廳通過組織開展抽查、重點檢查、聯合執法、委托第三方巡查方式開展檢查,適時組織各市縣開展專項檢查。持續實施周報、月報制度,督促各地開展工作,查處問題項目。加強培訓指導,宣貫實名制管理政策要求以及系統操作方法。
(二)實施重點監管。對大型或者項目較多的施工、監理企業以及重大項目,實施對口聯系人制度。省住建廳安排專人負責持續指導、監管重點企業的實名制落實情況。
(三)推行智能化監管。逐步在工地推廣應用視頻監控等客流統計工具,使用無人機輔助開展檢查,加快推進工資發放和考勤數據的信息化對比,提高實名制檢查的精準度和效率。
四、嚴肅查處實名制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加強對工人登記考勤不到位的懲處
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企業未落實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予以處罰。對多次未落實實名制管理,以及發生農民工工資糾紛且未落實實名制管理的項目,從重處罰。
建立工地實名制管理專項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2)。在按海南省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開展實名制信用評價管理的同時,實施信用專項評價。對施工企業未落實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進行信用扣分,企業一個自然年內實名制管理累計扣分達到一定分值的,責令整改。整改期內,暫停企業信用檔案手冊使用,限制企業在瓊承攬新工程。
(二)加強關鍵崗位人員不到崗考勤的懲處
1.對關鍵崗位人員到崗考勤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崗履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四條給予責任企業及個人整改、約談、記不良行為記錄、限制評獎評優、行政處罰等處理。
2.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勤連續2個月不符合要求,視為未履行崗位職責義務或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對其個人予以行政處罰。
3.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其人員存在以下行為的,一經發現,按未到崗履職處理,并按規定追究企業和人員責任:
(1)虛假考勤;
(2)以代簽等方式虛假簽署工程文件資料的;
(3)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變更人員或自行變更人員不符合要求;
(4)在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冒充頂替;
(5)在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不在崗且未請假、無正當理由的。
4.企業每季度所有在建項目的項目施工關鍵崗位人員綜合平均考勤時間低于應到崗時間50%的,對企業在建項目質量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是否存在轉包掛靠等市場行為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核查。
(三)加強不及時配備實名制管理設備的懲處
實名制管理設備配備是開展實名制管理的基礎與前提。建筑工地應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1個月內配備安裝實名制管理設備,最遲不得晚于工地實際開工時間。
1.對于開工后未配備連接實名制監管系統考勤設備的,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給予整改、記信用不良記錄、罰款、限制承接新項目、降低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2.2022年8月1日起,對于項目已經驗收仍未配備實名制管理設備的,不再要求其配備設備,并根據項目不同情形給予以下處罰:
(1)合同額在400萬元以下的項目,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對施工企業處罰款10萬元;出現工資拖欠或者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從嚴處罰。
(2)合同額在4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對施工企業處罰款10萬元,限制施工企業在我省承接新工程6-12個月,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3)存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3.嚴厲打擊施工企業使用人員照片、視頻考勤、異地考勤、篡改數據考勤,以及擅自關停遠程視頻監控設備等行為。一經查實,考勤記錄無效,視同未落實實名制管理,對施工企業進行嚴肅處理,并作為嚴重失信行為對外公布,予以懲戒。
(四)加強設備供應商管理。施工企業應選用符合功能要求和滿足實名制監管系統接口標準協議要求的設備,通過合同等方式加強對設備供應商管理。對向工地提供未登記型號或不符合規定功能參數要求的設備,以及采集傳輸中設備丟失數據,數據弄虛作假、不配合開展實名制數據采集,服務質量不符合自身承諾的設備供應商,企業可向主管部門反映投訴,各地住建部門可予以通報曝光、責令整改,對其供貨工地予以重點監管。情節嚴重的,省住建廳將其清出公布的供應商登記名錄。
作為在工地考勤領域率先引入人臉識別技術的先驅者,魯班長目前提供三種版本的人臉考勤機,“手機考勤機”、“云考勤機”、“智能閘機考勤機”,分別針對不同條件的施工場所設計,采用第三代人臉識別算法,大大保障了考勤的準確性和高效性,1秒識別,準確率高達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