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
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全面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按規定采集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項目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等人員。
(二)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必須在開工前,按照中標通知書、合同約定、投標文件承諾人員配置情況以及相關規定的要求,通過“吉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實名制平臺)錄入所有項目管理人員基本信息、驗證二代居民身份證、采集人臉照片等相關信息。每個施工日必須通過實名制通道采用人臉識別進行考勤,每日考勤時間應與施工作業時間相符,考勤次數不得少于兩次,當天在場時間累計超過四小時計為有效考勤,否則按當天缺勤統計。
(三)省實名制平臺已與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人員數據庫對接,各方參建主體在施工項目配備的管理人員如不具備相關證書資格,將不能在省實名制平臺中進行考勤。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加快錄入補充完善項目管理人員信息。
(四)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工程師考勤每月到崗率不得低于當月實際施工天數的80%;各參建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綜合到崗率不得低于當月實際施工天數的70%。在崗履職天數如有合同約定,則按約定執行,但不得低于上述到崗率。考勤記錄將作為對建筑市場行為監管以及是否履職的重要依據。
(五)施工現場項目管理人員因事請假一周以內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連續請假一周以上的,請假條經監理單位審核,報建設單位同意并存檔,應事先安排具備同等證書或資格的人員頂崗。
(六)施工現場項目管理人員一般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的,按相關規定履行變更手續后,及時在省實名制平臺中驗證二代居民身份證,采集人臉等信息進行變更登記。
(七)各參建企業、項目部務必高度重視人員到崗履職工作,加強現場項目管理人員日常到崗履職管理和系統核查工作,確保企業主體責任和人員崗位行為責任落實到位。
(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監督指導項目各參建單位按照要求落實項目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日常管理,每月對項目管理人員到崗履職落實情況進行系統核查、開展現場抽查。對到崗履職不達標的項目和個人要采取責令限期整改、約談企業負責人、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等措施,限期未整改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對項目實名制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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