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住建部制定并印發了《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要求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國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遵照執行。
一、定義
1、建筑市場信用管理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2、建筑市場各方主體
是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以及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
主體既包括企業,也包括個人。
3、信用信息
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基本信息:
是指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注冊執業人員信息等。
優良信用信息:
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或群團組織表彰獎勵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
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4、這些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有什么要求和區別?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5、該《辦法》將實行“黑名單”制度,哪些情形會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此外,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6、列入“黑名單”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7、還有其他的評價方式嗎?
根絕《辦法》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內容。
8、信用評價有什么用?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擔保與保險、日常監管、政策扶持、評優表彰等工作中應用信用評價結果。
二、分工
1、住房城鄉建設部
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指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2、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并向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推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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