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合同簽訂管理
采用土石方工程 分包方式的項目,
總包單位應與分包企業訂立合同,應在合同中 明確約定分包費用或租賃費用的組成部分 。
分包企業應與挖機司機訂立勞動合同, 明確約定工人工資計算方法、支付周期(支付周期不得大于1個月) ,明確工人工資支付方式采用分包企業委托總包代發制度。
采用 總包單位直接施工的項目,
總包單位應與挖機司機訂立勞動合同,挖機等設備應由總包單位提供。
挖機司機和總包單位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費用組成部分, 明確約定工人工資計算方法、支付周期(支付周期不得大于1個月)和支付形式 等。
2、落實實名制管理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 配備勞資專管員 ,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土石方工程 開工前 ,總包單位應將 土石方工程工人 (含挖機司機及土石方工程的其他工人,下同) 納入實名制系統 , 確保工人 100%納入實名制系統進行考勤 。
未 與總包單位或分包單位 訂立勞動合同并登記 的土石方工程工人, 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
實名制系統的相關資料和記錄,總包單位應保存至 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 至少3年才可刪除 。
3、委托總包代發工資
分包企業 應當按月考核工人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 經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 ,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報總包單位。
總包單位 根據分包企業編制的工資支付表, 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直接將工資支付到工人本人的銀行賬戶,并 向分包企業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
4、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建設單位 應按工程進度款 每月轉入不少于進度款的20% 到農民工專用賬戶。
總包單位、分包單位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 ,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分包企業 應及時向總包單位申請工人工資,確保每月結清并支付工人工資, 不得借“工人工資”名義追討工程款 。
5、構建嚴懲重罰機制
未落實相關要求的, 視情節作出如下處理:
對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作出不良行為 扣分 處理;
將依法依規對總包單位和分包企業作出 限制招投標、市場準入、評優評先 等處理;
將不良行為 抄報 廣東省住建廳和屬地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并 推送至 廣東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依法對社會公開;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 ,并處罰款;
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 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等處罰;
協助人社部門將不良行為企業 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黑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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